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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理赔时需要提供的单证
发布时间:2006-10-30 10:16:40   作者:老潭  来源:中保网

                                                                      

   投保险种

投保所需的单证

    车险

共性材料

1)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2)驾驶证、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公安局派出所证明、火灾责任认定书等)原件各一份;(4)保险单正本;(5)损失清单。

车辆损失事故增加的材料

1)估损单原件;(2)修车发票原件及修理清单;(3)施救费票据原件;(4)单方肇事的事故,须有驾驶员签名的事故报告。

第三方财产损失事故增加的材料

1)财产损失清单原件;(2)财产损失修理发票、原始发票。

第三方人员伤亡事故增加的材料

1)伤者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原件、医疗费清单;(2)伤者收入证明原件;(3)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原件;(4)伤者伤残鉴定报告原件;(5)交通事故赔偿凭证;(6)残、亡者被扶养人状况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情况调查表);(7)残疾用具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8)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9)交通费票据原件;(10)住宿费票据原件;(11)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证明原件;(12)经济赔偿凭证。

盗抢事故增加的材料

1)购车发票原件;(2)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的“寻车启示”原件;(3)车钥匙全套;(4)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原件;(5)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受理报案和三个月内未破案证明原件各一份;(6)车辆已报停手续;(7)车主身份证复印件;(8)权益转让书;(9)营业性或收费停车场所出具的失窃证明或停车费收据。

诉讼或仲裁案件增加的材料

1)法院或仲裁机关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原件;(2)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复印件;(3)仲裁案件的仲裁协议书复印件;(4)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其他索赔材料应是加盖法院或仲裁机关印签的复印件。

  意外伤害

1)保险单原件或复印件;(2)理赔申请书;(3)事故经过以及治疗经过;(4)病例卡(需要与发票相对应);(5)出院小结;(6)门诊、住院发票原件;(7)门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以及用药清单;(8)如为身故保险金则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抢救记录等;(9)伤残者需要提供残疾鉴定书;(10)受益者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1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家财

1)保险单正本;2)出险通知书;(3)保险财产损失清单;(4)损失财产的技术鉴定书;(5)事故报告书;(6)有关部门的证明(如气象部门的气象证明、公安部门的失窃证明、消防部门的火灾证明等);(7)施救费用发票;(8)相关凭证、单据、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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