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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订立保险合同能否变更
发布时间:2006-10-11 09:00:17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58岁的竹某向A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记明:竹某每月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5元,交款期自1996年3月起至2006年2月止,受益人为竹某,到期返还4850元。此后竹某按照约定如期交纳保费。2006年3月,竹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4850元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保险证上的数额是业务员笔误为由,只同意按照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给付。请问: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能变更吗?  (宋欢)

  宋欢同志:

  这里涉及到重大误解问题。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合同主要内容等有关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根本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一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和投保期限分别规定<见附表>”。竹某的情况附表<一>中第四栏所规定的,即满期时每份应获得保险金额为143元/份×5份=715元。竹某所持保险证上记载的保险金额为4850元,大大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调控标准。且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表明保险公司业务员当时的确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保险公司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已经构成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此类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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