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9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消息: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10月1日起上调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为: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23元调整到355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23元调整到31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8元调整到31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8元调整到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