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内撞死人 保险公司拒赔
司机肇事后离开现场 单位车辆投保为家庭用车
本报记者王晓清报道 司机开单位的车在地下停车场将人撞死,单位赔给死者家属10万元,但车主是否应当得到保险
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作为肇事车主、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索赔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一案。
2004年4月22日,陈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客车投保了为期一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2005年2月23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旺,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将保安员代某撞死后离开现场。2005年9月12日,朝阳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于旺有期徒刑3年,并判决于旺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4万余元,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于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9月12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解,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
争议核心:合同约定是否能够对抗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能通过与被保险人的约定来免除这项义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仍然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肇事车辆逃逸、车辆改变用途,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故意逃避自己本应履行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