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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险未到期可暂不投交强险
发布时间:2006-09-10 15:01:51   作者:王婷  来源:

交强险从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日前,天津保监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回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3个月内
 
都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届时如未投保交强险(在此前已购商业三责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应随车携带保单,待原商业三责险到期后投保交强险),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保险费2倍的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对于7月1日后,投保人原投保的商业三责险(2006年7月1日前已经生效且未到期),如果认为赔偿限额过低的,可自愿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原商业三责险合同,并投保交强险及其新商业三责险等。

  如果市民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在7月1日前合同到期,比如保险合同6月28日到期,该消费者可以选择继续投保6月28日起期的一年期原商业三责险,也可选择投保短期的原商业三责险(如两个月),到期购买交强险。

  对于各公司已经承保的保险期限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现行商业三责险业务,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通知每个投保人“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功能,在2006年10月1日前投保人仍必须投保交强险”。投保人要求对现行商业三责险退保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责任还未开始的保单应给予全额退保。

  交强险业务实行全国统一基础费率,除了统一按照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办法给予费率浮动之外,交强险严禁给予任何折扣。

  根据《条例》规定,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商业三责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即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006年7月1日后,同时购买交强险和新商业三责险的,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而商业三责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责任。而且商业三责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人身伤亡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的各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都在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也就是说,商业三责险计算赔款时都先分别扣除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再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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