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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15 10:05:22   作者:  来源: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 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1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7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9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218元调整到228元。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6年7月1日前,对已领取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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