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中保网>>社保知识>>生育保险
案例: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限问题
发布时间:2006-11-27 11:25   作者:  来源:

        北京市某中学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并签合同期3年。199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00年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B某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B某认为:其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分析:虽然校方与B某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到期,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校方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校方应撤销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合同延长至哺乳期满。

中国保险报电子版
新闻点击排行
· 保监会:国寿可交叉销售人身险和产险
· 寿险增员难在何处?
· 吴定富:部分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过高
· 平安保险成为最具潜力保险公司
· 2006年国寿股份保费收入1838...
· 平安拟节前发A股 中信欲5月A+H...
· 两保险巨头寿险收入大增
· 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昨日公布
精英营销员博客人气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