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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1-29 09:08:27   作者:  来源:中国保监会
 

保监寿险〔2008〕57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保证《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会开始接受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的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申请。

  二、2008年3月31日前,我会对具有国外精算师资格的拟任总精算师进行集中考核。通过考核的,保险公司可向我会提交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申请。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精算责任人职责由总精算师履行。保险公司在尚未任命总精算师之前,总精算师职责可暂由精算责任人代为履行,但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2008年4月30日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保险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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