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07-09-28 09: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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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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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无人看管被盗 保险公司依协议赔偿 投保人不服起诉 获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
李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盗抢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3万余元。后李先生的车在其家楼下被盗,保险公司认定李先生投保车辆的停车地点不收费,也无人看管。为此,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23万余元的70%,即16万余元。
日前,李先生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80%。庭审中,李先生表示,其只注意到合同中有20%免赔率的条款,但30%免赔率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提示。
法院查明,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均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适用20%的免赔率。但在非营业性的停车场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适用30%的免赔率。该条20%的字样颜色深于其他文字,而30%则没有特殊注明。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80%的赔率赔付给李先生。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殷华解释:免赔率20%和30%是对保险合同双方风险责任分配的不同约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是否全面知悉以上内容会影响缔约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保险公司有义务明确提示李先生注意30%的免赔率。
从形式上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内容繁多,字体很小,免赔率30%的约定相对于合同其他条款没有显著区别,不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的注意。从内容上看,只有20%的字样颜色深于其他文字,更易引起注意,30%的字样与其他文字没有显著区别。可见,合同中约定的30%的免赔率不具备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因素,而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其他方式对30%的免赔率进行了提示。所以,这一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李先生不具备效力。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而事先拟定的。为保证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合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能够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责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格式合同的选择决定。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仔细观看其格式条款,尤其是涉及到保险公司明确责任的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就这类条款未尽提示注意义务,投保人可向法院起诉,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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