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07-06-14 08:25:17
作者:王磊
来源: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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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机动车一年都没有发生事故,那么你一定是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或许你会觉得几千元的保险费交得有点亏,但你肯定想不到你交的保险金可能已经落入了不法保险代理人的囊中。
爱车受损引发保险纠纷
2006年4月13日,刘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刚买的一辆吉利美日轿车投保了全险,保险费2500余元。车虽然不贵,但刘先生每次出门都特别小心地驾驶,一年里连小的剐蹭都没有。但百密仍有一疏,2007年4月6日,也就是保险即将到期地前一周,刘先生在自家小区门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刘先生既郁闷又庆幸,郁闷的是爱车受损,而庆幸的是他当初上了保险。刘先生花了1947元将爱车修好后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告知刘先生,“您早在半年前就退保了”。纳闷地他多次往返保险公司也没有查到自己退保的记录,无奈,刘先生将自己的保险公司告上了东城法院的法庭。
是否“退保”成案件焦点
保险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坚持认为刘先生曾于2006年9月就提出了退保申请,而且领走了半年的保险费1200余元。但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投保人退保后保险单是要收回公司的,而刘先生却在法庭中拿出了自己的保险单。刘先生曾经是否退保就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法官的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了刘先生退保的原始记录,当刘先生看到“自己”签署的退保申请时,当即否认了自己的签字。而且,通过比对,办理退保的“刘先生”使用的身份证除了和原告刘先生的姓名一样外,所有情况都是虚假的。而且当初办理退保的“刘先生”还登报声明保险单在退保前就丢失了,这也就解释了刘先生手里为什么还有一份保险单。
法官提问问出行业漏洞
东城法院专门从事保险案件审理的姜在斌法官凭借多年办理保险案件的经验,意识到这其中可能有掌握刘先生信息的人用虚假的身份证替刘先生申请了退保,又骗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随即姜法官询问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你们公司的核保部门在办理退保时是否核对了刘先生的身份?”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核保部门是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的,但可能确有掌握刘先生信息的保险代理人用这种方法骗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此时,刘先生才反映过来,如果自己不出交通事故,那自己的保险费就便宜了那些保险公司的蛀虫了。此案在姜法官的主持下,保险公司同意了刘先生的赔偿要求,双方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
行业蛀虫以隐蔽手段获利
案件虽然审结了,但姜法官不无担心的指出:从这个案件反映的问题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绝对不会发现有人已经“替”他退保了,等保险到期了,即使投保人发现问题,一般也不会再去保险公司理论。所以,掌握投保人信息的保险代理人如果用虚假的身份证去退保,保险公司又审查不严,是很难发现这个问题的。这种欺骗手段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毕竟还是少数,如果按“冰山”理论来说,这个问题很可能已经成为损害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普遍性问题。
姜法官同时指出,根据保险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查实保险代理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来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那保险代理人肯定会收到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院建议保险公司调查整改
2007年6月12日,东城法院就此问题向该保险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东城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以虚假的身份证代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并领取保险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此案纠纷的产生与该保险公司在为投保人办理退保时,不仔细核实投保人的身份证明等审查行为的不规范有直接关系。因此,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对案件所涉及的退保申请一事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建议保险公司的相关部门针对承保、退保等经营行为制定操作规程、规范审查程序、加强事后监管。同时,法院认为,该保险公司在发现问题后能够积极与被保险人主动消除矛盾的行为应予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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